典型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王利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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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王利明

典型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 王利明 典型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2) 摘要: 典型合同历来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有力地促进了合同法的发展。就典型合同立法而言,其具有如下发展趋势:在价值上注重人文关怀,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展新的典型合同类型,承认混合合同制度,合同规则日益复杂化和技术化,合同法的发展出现国际化与趋同化趋势,示范法功能日趋重要。 关键词:典型合同;混合合同;示范法;立法  “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1]314有关典型合同的立法就深刻体现了这一点。所谓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对其类型、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合同。[2]20典型合同历来是各国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从形式上看,有关典型合同的规定往往出现在民法典债法分则中。在我国,民法典尚付阙如,但合同法如辉煌巨制般地对典型合同作出了规定与调整,合同法分则就是在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完整体系。合同法是古老的法律,自罗马法以来,它一直都是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有力地促进了合同法的发展。就典型合同立法而言,其发展趋势展现出一系列的新特征。   一、在价值上注重人文关怀   所谓人文关怀,是指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人文关怀强调对人的保护,将其视为民法的价值基础。[3]近代民法以自由、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近代民法以财产权为中心而进行设计,这直接决定了意思自治是以经济上的自由为中心;而平等则以形式平等为其基本特征,至于在实际交易关系中当事人因知识、社会及经济等方面的力量差异而形成的实质性不平等,并未引起民法的广泛关注。虽然,自由和平等是传统民法的基础性价值,但在现代社会中,面对人文关怀价值理念的冲击,自由和平等价值也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变化与调整。在传统价值理念的积极因素得以延续的同时,人文关怀价值的考量正逐渐成为民法的基本价值体系。合同法中的人文关怀理念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重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从国外合同法的发展来看,合同法越来越关注对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的保护。例如,当事人签订代孕合同或买卖人体重要器官的合同被宣告无效,这表明不能对人类的身体进行买卖,人的身体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客体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冬天,房东不得以房客未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以保护低收入群体的生存权,并尊重承租人的人格尊严。例如,法国1989年7月6日第89-462号法律规定,每年自11月1日到次年3月15日(法语称为“冬季修整时间(treve hivernale)”)期间,即使房客未支付房租,房东也不得驱逐房客。   第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近代以来,民法以抽象人格为基础,强调形式平等。拉德布鲁赫认为,民法典并不考虑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等之间的区别,私法中的人就是作为被抽象了的各种人力、财力等的抽象的个人而存在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民法认定人与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的特点。[4]169-170在此背景下,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对象,原则上不考虑各个主体在年龄、性别、种族、经济实力、知识水平等各个方面的差异,一概承认其地位平等。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而且应该是平等的权利,这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5]19世纪的民法主要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表现在法典中就是承认所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其实就是追求形式平等的过程。在合同法领域,形式平等只考虑当事人抽象意义上的平等,对于当事人实际谈判能力是否平等并不过多关注。在物权领域,民法也只抽象规定了取得物权资格的平等,平等地保护物权性权利,并不注重财产的分配问题和对弱者的关怀。虽然,这种形式的平等至今仍是民法的基本价值,但自20世纪开始,基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交易安全秩序等价值的考虑,已经开始注入越来越多的实质平等的因素。一些新的领域如劳动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伤保险等领域,大幅增加了注重实质平等的内容,而逐渐与民法典相分离而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便在传统民法领域,一些国家也通过社会需求的变化,增加了实质正义的内容。例如,在德国,规制住房租赁的法律为保障承租人生存利益而对出租人的财产利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出租人不得出于提高租金的目的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出租人如果想要提高租金,必须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并且提高的幅度要受到该区域可比较的租金水平的限制。在这些制度中,生存利益被设定为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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