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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杨仕辉 第九章 反倾销规则 第一节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一、倾销的含义 二、倾销的分类 三、倾销的影响 第二节 《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倾销的确定 二、调查程序 三、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四、协商与争端解决 第一节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一、倾销的含义 二、倾销的分类 三、倾销的影响 四、倾销与反倾销 五、反倾销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趋势 GATT第六条规定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障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可见法律上的倾销由三个要件构成:一是产品需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二是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障碍);三是这种损害与低价销售有因果关系。从经济学上讲,倾销是人为制造有利的贸易条件,达到多出口的目的,并非是这种商品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因此,倾销对市场价格机制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倾销幅度越大,对市场价格机制的扭曲程度越强。 二、倾销的分类 最早的倾销的目的是掠夺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即掠夺性倾销),但现今倾销的目的各有不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倾销的目的主要是巩固历史原因获得的国际市场份额和垄断地位(间歇性倾销),销售国内的剩余产品(偶然性倾销),打击发展中国家的弱小产业,阻止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成长;而日本和新兴工业国家的倾销是争夺国际市场,打击竞争对手,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多使用持续性倾销;许多发展中国家则是为了贸易平衡或贸易顺差(奖励倾销),也有的是出于报复或互惠倾销。此外在倾销的历史上还使用国外汇倾销、社会倾销、财政倾销等。 三、倾销的影响 倾销的结果必然是进口国产业受损、失业增加、利润下降、企业开工不足甚至破产(但长期来看,也可能会刺激该国产业的发展),约翰?杰克逊教授认为,倾销产品还对进口国经济存在三种潜在的损害:一是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在无倾销进口产品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增长被倾销剥夺了;二是对进口国与倾销产品无直接竞争关系的产业的损害,三是对进口国消费倾销产品的产业的损害(下游企业由于接受的信号错误而扩大扩大生产,但倾销被制止后被扩大的生产规模无法得到原材料的保证而被迫停产、限产)。出口国则从中受益(规模经济效应得以形成、产业迅速壮大、占领国际市场、赚取外汇、减轻国内的竞争程度、协调国内经济发展等),此外,倾销对在进口国市场销售的第三国的出口也有负面作用,这是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说的。如果从社会和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则倾销未必就一无是处,进口国消费者可以从进口倾销中低价获得产品,从而有可能增进该国的国家福利。但总的说来,倾销不仅是一个经贸问题,有时还会演化为政治问题,引发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摩擦和贸易报复。 五、反倾销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趋势 反倾销法可以分为GATT/WTO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国内反倾销法两类。 由于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宗旨是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因此容易保护过头,各国的保护程度不一,为此,GATT/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各成员方反倾销立法提供一个参照标准,以规范、协调各国国内反倾销立法,减少由于反倾销立法的不一致引起的贸易壁垒和贸易争端。从乌拉圭回合以来,各国国内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协议越来越接近,但仍有许多问题,如美国《1916反倾销法》就被WTO裁定非法,欧盟的“零幅计算法”也被印度上诉到WTO,并被认定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等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对反倾销问题做了许多原则性规定,第1款规定:“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种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其国内某一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受到谴责。”第2款规定:“缔约方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强调倾销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和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GATT多轮谈判在关税上取得越来越丰硕的成果,关税下降到较低水平,各国转而寻求反倾销保护,GATT对缔约方国内反倾销立法没有约束力,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本身也存在严重的缺陷(如实质性损害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等)。 为此, 1967年6月,肯尼迪回合谈判促成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建立了统一的反倾销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滥用反倾销措施的限制,确立了它优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地位,故此被美国拒绝(不承认它的优先权)。 1979年4月,东京回合达成《反倾销守则》,对“损害”标准进行了规定,取消了关于倾销必须是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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