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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因减少进口限制和增加进口配额而使某些长期受保护的市场受到冲击,协议规定了过渡性保障措施,即当某一产品确已进入一个成员境内,且增加数量已对这个成员境内生产的直接竞争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这个成员可以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主要照顾发达国家利益) (二)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 服务贸易涉及电信、银行、保险、分销、旅游、会计、房地产、教育、交通运输等诸多方面。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最重要的条款。 与货物贸易规则不同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为各成员必须履行的普遍义务,而是要求各成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大多数成员的市场开放程度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实行不同程度的国民待遇。 关于市场准入,GATS第16条1款规定,“每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或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第2款规定,在承担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中,一成员除非在其承诺表中明确规定,既不得在某一区域内,也不得在其全境内维持或采取以下措施:如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论以何方式);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服务或资产的总金额;以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服务业务的总量或以指定的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某一服务部门所雇佣的自然人数总量;通过对外国持股的最高比例或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限制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关于逐步自由化,GATS“第四部分 逐步自由化”第19条规定:“自WTO生效之日起不迟于5年,为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各成员应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并在以后定期举行。这种谈判的方向是减少或取消各项对服务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以此作为提供有效市场准入的一种方式。”“在每一回合中通过双边、诸边或多边谈判,逐步自由化的进程都应向提高本协定项下成员所承担具体义务的整体水平的方向推进。” 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自由化的过程应对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给予应有的尊重。应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开放较少的部门,开放较少类型的交易,根据它们的发展状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并且当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时,对该准入附加条件以实现第四条所述目标。”(即发达国多承担义务,帮助发展国) 关于国民待遇,GATS第17条“国民待遇”第1款规定:“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该条第3款规定:“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如果改变了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任何其他成员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处于有利地位,这种待遇应被认为是较低的待遇。” 附:有关服务贸易的两个重要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 《信息技术产品》 《金融服务协议》 (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 1997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84个成员经谈判达成。1999年3月生效。 主要内容: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规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市场进入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意义:a、初步确立了世界金融服务领域贸易自由化的框架,使全球95%左右的金融市场获得开放;b、推动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开放(泰国、印度和巴西等承诺不同程度对外开放。) 《信息产品协议》(Agreement on IT) 1996年12月世贸组织新加坡第一次部长会议上28个国家签署,1997年3月26日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加入。 属于诸边协议,而非多边协议。 协议涉及计算机、电讯产品、半导体及其制造设备、软件和科学仪器等范围的产品。 41个参加方同意从1997—2000年分4阶段,每阶段各将信息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低25%,2000年实行零关税。 它涉及全球92%左右的IT产品。中国入世后加入此协议。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未公开的信息。 TRIPS规则与WTO各成员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项下已经承担的义务并不冲突。 TRIPS只规定各成员应当履行的最基本义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允许成员之间签订对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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