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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讲的义-刑事诉讼法-汪海燕
刑事诉讼法讲义
总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典是指79年的,96年是修改的)
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 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3、诉讼效率:侦查最强调效率,审判最强调公正
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
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 3 条)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决定逮捕(自侦案件)
3、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权。
权力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
三机关分别行使;
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 5 条)★★(司法独立)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注意:法院独立 外部独立(上下级监督关系、集体独立,不是个人独立、内部是独立的);
检察独立 外部独立(上下级领导关系、系统是独立的,内部不是独立的 )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 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 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以检察院的名义书面形式提出),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国库开支)(注意:外国人)
外国人诉讼参与人在中国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费用自行负担),如果放弃这个权利,必需用书面申请。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时间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随时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定罪免刑);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废除“人犯”称谓,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被告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以补充侦查为前提,两次为限,一次补侦后的处理是可以不起诉或继续进行补侦,两次补侦后证据不足是应当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3.4体现疑罪从无)我们国家没有规定无罪推定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 15 条)(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 (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特殊情形:
1)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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