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重点知识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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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重点知识的

·一、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 1、物质因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2、心理因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3、各国的实践 (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4、法律确信,即要求各国人们相信某种行为模式有法律拘束力。 三、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条件 (一)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二)国际法主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 第四,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当国际法主体受到外来侵害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国际求偿。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范围: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即是赋予了每个国家都应要有一项义务去尊重别国的政治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去破坏别国的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对于主权的理解,我国学者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是客观存在的。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重视自己的主权。主权平等原则是一项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中心思想是各国主权平等。 2、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其他国家主权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干涉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其内容在《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有具体的规定。内政:指国家主权反映出来的内部管理事项。干涉:指一国出于它自己的私利对别国内部管辖事项横加干预。在不干涉原则中要求各国遵守的义务有:(1)要求各国不得基于自己的私利对任何国家的内政管辖事项横加干预;(2)不得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或其他方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部管理事项。 3、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由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引申而来的。互不侵犯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国家间的关系上禁止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及以武力相威胁,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即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发生争端时,要用和平的方法去解决,禁止使用武力。 5、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各国不论在政治、救济及社会制度上存在何种差异,都有义务在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相互交流合作,以求共同发作。 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 不得使用武力和威胁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不得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7、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8、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自身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相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从理论上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渊源和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1、的居民。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居民是形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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