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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的际商事合同法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 田晓云 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目 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有效性 第四节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的重要地位 1.2 各国的合同法 1.3 合同的概念 1.1 合同的重要地位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的取得、职工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1.2 各国的合同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这是几个世纪以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1.2 各国的合同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3 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持“协议说”: 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的概念持“允诺说”: 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但是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1 要约 2.2 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上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承诺。若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合同。 2.1 要约(offer) 2.1.1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 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2.1 要约(offer) 2.1.2 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条件 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③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1 要约(offer)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是,要约邀请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1 要约(offer)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方发出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必须受该要约的约束; 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即使对方接受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该要约邀请的约束,合同也不能成立。 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对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各有不同规定。 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 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不得撤销要约。 2.1 要约(offer) 2.1.3 要约的约束力 法国法认为,原则上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 2.1 要约(offer) 2.1.4 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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