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3 代理法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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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3 代理法的

第三章 代理法 ;桑德维奇案;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 3、代理人需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不得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如立遗嘱,婚姻关系)。 2、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代理,必须由本人进行(如预约演出、画画)。 3、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 本人不应进行,更不允许代理。;案例:某公司负责人委托业务员外出采购电风扇,该业务员却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该合同上盖有该公司的公章。当企业发货给公司,公司拒收空调,拒付货款,引起纠纷。 问:该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公司拒收空调,拒付货款是否应得到支持? ;司法解释: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但责任。 2)非法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书的,所签订合同无效,出借人和借用人负连带责任。 3)如果借用单位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承包关系,而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这种借用为委托关系,所签合同有效,借用单位与出借单位负连带责任。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二、代理的种类 1、(大陆法系)根据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分为: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代理。(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完全公开本人的代理和披露本人存在的代理)。 (2)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通过协议转移给本人的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间接代理实际上就是行纪。行纪:就是指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的人。) 2、(大陆法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我国还有指定代理);3、(英美法系)根据本人的公开程度,分为: (1)显名代理(本人完全公开的代理):指既公开本人的存在,也公开本人的姓名。 (2)隐名代理(披露本人存在的代理):指只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公开本人的姓名。 (3)本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指代理人不公开本人的存在,也不公开本人的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代理。 4、根据代理人是否对本人或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分为:一般代理和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 三、有关代理的国际公约 1、1961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2、1960年国际商会:《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3、1983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重要);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二、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如:协议、单方撤回代理权。 2、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终止。如:本人或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各国法律规定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第三节 无权代理;案例: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9月被公司解雇。但李某还留有五份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未交回给公司。1999年10月,李某使用该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海生公司拒绝接受。三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四节 代理法律关系;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是一种三角关系。从第三人的角度看,最重要的问题是他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 1、大陆法 大陆法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基于上述标准,大陆法把代理分为: (1)直接代理:由本人直接对合同承担责任。 (2)间接代理: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本人要经过两项合同才能取得或主张合同的权利。 2、英美法 英美法采取义务标准,即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英美法分为三种情况:;(1)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显名代理):由本人对合同承担责任。 (2)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隐名代理):由本人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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