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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名词解释跟的问答
一、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概念:又名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4.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5.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约: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对价: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就是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相交换的代价。(相互给付)
、约因:是法国法中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直接或最接近的目的。
、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所作的关于既存事实或法律,做出的不正确的假定。
、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做的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
1、胁迫: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使人感到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1、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
1、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主要针对格式合同而言。
1、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违约: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提前违约: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届时他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以用行动或口头或书面表示。
、重大违约:指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严重的缺陷,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
、轻微违约:尽管债务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中得到了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对方有届时不能履约的危险,意识和预见到对方将违约。
、根本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若履行会显示公平,而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它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表现。
2、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 广义的落空原则包括“履约不可能”和“目的落空”
2、不可抗力: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2、合同的让与:又称合同的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化,由第三方替代转让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抗辩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特定物:指在订约时已经验明和同意的货物。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留置:广义: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互付债务,在相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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