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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的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
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2、根据8月原告的要约,最终成立的买卖合同不包括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争议应以诉讼方式解决。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问:你认为中方应如何挽回损失?
分析: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且单个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所以属于中方违约,但是中方可以根据CISG第86条(2)款的规定,向匈牙利商人索要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
CISG 第86条(2): 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
案例四:原告于1852年4月与被告订立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为被告当3个月的导游。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说他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原告于5月22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被告辩称履约期未到根本不存在违约。
问: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分析:被告以文字形式声明其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即明示预期违约,属于预期根本违约,即被告构成违约行为
案例五:原告(船主)与被告订立了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期限为7月上旬;装货地点为前俄国的敖德萨港。原告船舶于7月1日抵达,被告告知其无货可装,船主为此不断催告,直至7月8日,被告始终告之无货。
问:(1)此时原告能否起诉被告违约?
(2)但原告欲等待被告实际违约时再起诉,然而7月9日,英俄战争爆发。问:7月11日原告起诉被告违约是否成立?
分析:(1)能够起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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