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四章ppt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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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四章ppt的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约的有效条件 2、要约的生效条件 3、要约的约束力 4、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acceptance) 1、承诺的有效条件 2、承诺的生效条件 3、承诺的约束力 (三)合同的订立形式;1、要约的有效条件 第14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生效原则——到达主义;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 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 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C.应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 定如何确定货物的价格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3、要约的约束力 (1)发价的撤回 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 (2)发价的撤销 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一旦受发价人已对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发价人的撤销发价的权利即告终止。这一点与英美法系相同。 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 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4.发价的终止和失效 (1)发价因拒绝而终止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3)发价由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 (4)发价因被发价人对发价提出实质性变更而终止;(三)承诺(Acceptance);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无效,它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但为了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又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 (1)公约第21条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 (2)公约21条第2款规定,如果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价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因接受逾期而失效.;(3)在内容上,必须与发价的内容一致 公约19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成还价;-——实质性变更 对发价表示接受,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向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构成接受。——非实质性变更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4)在方式上,必须以明示或行为作出 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2.接受生效的时间 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区别) 但也有一些例外: (1) 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2) 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 ;;;几种不同形式合同的成立: 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成立。 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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