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讲义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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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讲义的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在我国,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有所不同,后来发展为同义词,合称为法律。法一字在古代写作“灋”,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 去。”意思是说,法就是刑罚,要象水一样公平,所以法字是三点水旁(从水);因为 廌 古同“獬豸”,古代传说中的异兽,能辩是非曲直。 廌 去)。律,《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可见,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区别的。 到了秦汉,法和律的含义已趋于一致,《尔雅》将法和律都解释为“常也”。《唐律疏义》中记载,战国李悝收集各国的刑法,编纂了《法经》,“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在这时,也出现了将法、律合用的“法律”一词。西汉晁错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虽然自秦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变法,清代戊戌变法中的法就不仅限于刑法;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尤指刑律。 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虽然法律一词已成为法学专用术语,但是在汉语中,法和律的含义却不仅限于此。法还可以作方法、方式、法术等解,律还可以用于纪律、规律等。 在英语中,law(法律)一词与汉语中法律一词用法相似,具体含义要通过数的变化和上下文联系理解。在欧洲大陆,广义和狭义的法律用两个词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 lex等。 (二)法的起源 同许多社会现象一样,法也有产生、发展到消灭的过程。人类社会已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法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程产生、发展。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个人的力量显得极为弱小,人们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和繁衍。因此,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只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同生产和平均分配。那时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也没有国家和法。但是,没有法并不意味着没有行为规范,在原始社会也有为人们共同遵守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比如禁止在氏族内通婚,相互保护和进行复仇等,这些规范都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习惯。原始社会借助这种习惯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了私有制,氏族成员之间有了贫富差别,一些贫穷者往往由于无力偿还债务而沦为奴隶,富有者渐渐脱离生产,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社会分裂为利益不同、甚至对立的阶级。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使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需要一种有别于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特别的法律”。于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也同时产生了法。法的形成首先是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调整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调整是一次性的个别调整;随着某种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在个别调整基础上进而形成了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为某一种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当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分裂为利益不同的阶级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要求,统治阶级急需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全体社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于是原始社会的一般规范,习惯,便逐渐转变为习惯法,法律调整从一般的规范调整中分离出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由国家进行的广泛立法,即成文法。 法从产生之日起至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也就是四个历史类型,它们分别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这四种历史类型的法顺序更替,从较低类型的法发展到较高类型的法,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是,法与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当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们思想觉悟极大提高之后,阶级便不可避免地消失了,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消失了,与此同时,法这种特殊的行为规则也同样消失了。当然,那时社会中仍存在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但这种行为规则已不再是法了。 法的本质,就是法的根本属性,古今中外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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