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概论期末复的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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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概论期末复的习资料

国际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件,即“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前者是“物质因素”,后者是“心理因素”。 2.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3.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现今国际法明确禁止强制性的、无代价的割让。 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6.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7.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证罪行为引起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8.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招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9.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本应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10.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 11.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战时中立 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条约的解释 是指对条约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予以说明。它对于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组织 一般是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为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17、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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