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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案的
国 际 法
一、为什么学习国际法?
二、怎样学习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一、概述
(一)名称
17世纪以前,罗马人的“万民法”--“市民法”
1625年格老秀斯 “国际法之父”
《战争与和平法》
“国家间的法”或“万国法”
18世纪末,英国边沁称“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法的定义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 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发生的关系
☆ 主要是不同国家的私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例:民法通则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三)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订的
3、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主要靠国家自助
国家单独制裁-政治、道义、舆论、外交、经济、军事方面
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社团的那些规则 主权政治权威
2.普遍性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学说的发展
(一)自然法学派 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
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理性、人性、公平、正义,高于实在法
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共同法律意识
(二)实在法学派 19世纪取代自然法学派
宾刻舒克 奥本海
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三)格老秀斯学派-综合法学派
国际法的历史
一、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何时开始?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地区问题? 发源于欧洲、发展以欧洲为主,形成欧洲中心主义
国际法的遗迹应追溯到中国、印度、埃及、伊斯兰世界等
(一)古代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
(二)中世纪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
(三)近代国际法-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
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四)现代国际法
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后逐步形成的
二、中国与国际法
林则徐将瓦特尔的《万国法》几段译作《各国律例》
丁韪良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作《万国公法》
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1、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与历史渊源不同
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权威性的说明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的形成:
首先,要形成惯例(通例)-物质因素
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反复、前后一致
其次,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 默示的行为
1927年国际常设法院审理的荷花号案
在公海发生的碰撞事件中船旗国享有排他管辖权
法国 The Lotus 土耳其The Boz-kourt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为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时效、善意
禁止反言(隆端寺案1962年国际法院)
起补充渊源作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2、公法家学说
各国权威最高之国际法学家的著作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日德尔创造的“毗连区”概念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定义和类别
二、历史发展
三、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
隆端寺案(1962年国际法院)
定界(签订边界条约)
划界(勘界、标界)
制定边界文件(更详细的议定书、地图)
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界桩
地图有错?地图有效?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概说
(一)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但国内法的效力优先
国内法-私法
-公法 分为对内公法、对外公法
国际法为对外公法
(二)一元论 国际法优先说
二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会导致取消国家主权的效果
(三)二元论
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互不隶属的
二、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二者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1)原则、规则相互吸收、补充和发展
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强行法概念
(2)实施方面互相配合
人权的国际保护 国籍问题/ 引渡制度
(3)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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