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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34章 国的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十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 国内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
(一)内国裁决。如果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是同一国家,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通常认为该裁决属于内国裁决。
(二)外国裁决
????1.领域标准,如果裁决是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所在国领域外的国家作出的,该裁决就是外国裁决。大多数国家采纳了这一标准。
????2.非内国裁决标准,少数国家除采取领域标准认定外国裁决外,还将在本国领域内作出的又在本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时适用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1958年《纽约公约》采纳了这一标准。;二、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所谓仲裁员超越权限是指,仲裁员所作的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未曾提到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容含有在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的仲裁员不具管辖权的问题不属仲裁员超越权限范畴。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此种协议时,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仲裁地国的法律。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三、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承认的依据: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4年《仲裁法》、1958年《纽约公约》和1965年《华盛顿公约》,当事人向我国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符合适用该两项公约规定的条件,我国人民法院将根据这两项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所谓互惠保留,是指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所谓商事保留,是指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属于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作成的仲裁裁决。
;?(二)承认的程序:
????1.根据1958年《???约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由我国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我国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
????3.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申请必须在我国法院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四、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一)内地执行港澳台地区的裁决
1.内地执行香港、澳门裁决
(1)回归之前的做法:
对香港的裁决按照1955年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办理;对澳门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2)回归之后的做法: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内地执行香港裁决的具体做法:
第一,相互同意执行对方生效裁决;
第二,管辖的法院:
在内的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在香港为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中级法院的共同管辖与当事人的选择管辖;
内地法院于香港法院的共同管辖;
第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书:
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仲裁协议及其中文译本;
第四,执行期限与执行程序依照执行地法律;
第五,关于不予执行的规定:
第六,溯及力问题:1997年7月1日后的的裁决。;2.内地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一,执行依据:第二条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申请文件:
申请书、生效判决书、裁定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执行期限: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一年内;
第四,对台湾地区法院判决裁定或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第九条做了规定,其中包括国内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二)港澳台地区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
1.港澳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内地裁决在香港的执行:
回归之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生效的《纽约公约》以及香港的《仲裁条例》执行,对大陆裁决只进行形式审查。
回归之后:直到2000年修订《仲裁条例》才执行大陆裁决
内地裁决在澳门的执行
2.台湾地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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