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物权和侵鹊抹冲突法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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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物权和侵鹊抹冲突法五)

分则部分的基本思路; 涉外物权和侵权法律适用 ;物权;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之所在地确定的一般做法;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哪些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哪些物权关系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动产:当事人自治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北京人小毛在台湾旅游期间丢失宠物狗,被在台湾旅游的德国人克里斯托弗捡到,报台湾失物招领处。克里斯托弗5个月后携狗去瑞士旅游,在瑞士旅游12个月后回德国,一年后携狗来北京旅游,小毛发现其宠物狗后要求索回遭拒,向发现地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之诉。 准据法: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取得时效 台湾民法典:取得时效6个月 瑞士民法典:取得时效5年 德国民法典:动物不是物。失物招领处登记之日起6个月(本案未在德国登记) 所有权保留案例: 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第1条:所有权保留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所有权保留约定非经以书面形式为之不得成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无需书面形式,无需登记) Res in Transitu: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当事人自治原则;运输目的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9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0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船舶物权: 《海商法》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海商法》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置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海商法》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难情况下,《海商法》规定的优先权顺序:行使优先权发生的诉讼和船舶拍卖费用;海难救助费用;船长、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船舶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民用航空器物权: 《民用航空法》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法》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法》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竞合时的识别与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二)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三)侵权行为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五、意思自治原则 (1)立法例: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 法院地法律。”(有限制的意思自治) ——1999年德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42条:“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合意的难度。由于选法的时间发生于争议产生之后,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根本对立,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不会发生在合同领域那样大的作用。 ;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法通则意见》第187项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三、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4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当事人自治原则(事后选择)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涉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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