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的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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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的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分析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业务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较为复杂, 为规范外资股权转让行为,指导相关各方准确纳税,有必要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根据我国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收法规,系统分析了我国 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计算方式和缴税方式,并介绍了外国企业常用的避 税策略,以期能够指导相关各方准确处理外资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同时对 制定相关法规解释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日益普遍。 在外资股权转让业务中,所得税的计算缴纳问题是困扰相关各方商务谈判的主要 问题之一。2007 年3 月16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 称“《新所得税法》”)对此问题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细 化。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 于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 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 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 分之二十的所得税。”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 得。 财政部1987 年发布的【财税外字】[1987 ]03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 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 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 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 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 关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问题,我国《外资所得税法》规定为20%。2000 年 11 月18 日国发[2000 ]37 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 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0 年1 月1 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 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 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几个文件可以看出,在执行《新所得税法》前,我国外资股权转让应 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新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 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可见执行《新所得税法》后, 外资股权转让所得仍需缴纳所得税,税率将由现行的10%调整为20%。 二、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 我国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解释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规中,而且解 释都不尽相同,并且其中只有部分适用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因此,实务人员 需要系统了解这些法规并且判断其适用性,才能准确地计算出外资股权转让应缴 纳的所得税。 财政部[1987 ]033 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 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 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这里,股权转让所得是转让价格与出资 额之间的差额。转让价格一般理解为收购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出资额应理解为 等值人民币金额。 国税发[1997 ]71 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等业务所 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对计税转让收益的解释重新作了解释:“股权转让收益或 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 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 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 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 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 本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 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即计税转让价格中不包括被持 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及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 从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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