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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考试重点的
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
1、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的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具体划分为血缘群婚(低级阶段)和亚血缘群婚(高级阶段)两个阶段。
血缘群婚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年龄相近的男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亚血缘群婚也称亚血缘家庭、伙婚制,是指原始群体内同一辈分男女相互通婚,但已排除直系血亲之间以及血缘关系较近的兄弟姐妹之间两性关系的婚姻形式。
(2)对偶婚制:对偶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具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与以前的群婚相比,通婚范围进一步缩小;第二,婚姻关系极为脆弱;第三,偶居男女各自生活在本氏族内;第四,偶居期间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3)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来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由此派生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基础→ 财产关系 ←派生的结果,于特定身份密不可分
第二章 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1、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包办强迫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
(2)剥削阶级一夫一妻多妾与劳动者一夫一妻并存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权益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2、1980婚姻法修正案新内容体现:
(1)加大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
(2)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人权,为弱者提供更多的救济和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3)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完善了结婚制度。
(4)修改了夫妻财产制度,使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需要。
(5)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增加了执法的操作性。
(6)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7)新设了财产补偿请求权
(8)增设探望权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离婚父母双方的正常联络。
第三章 亲属关系
1、亲属: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我国现行亲属分类:我国目前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配偶是指因结婚而使得当事人双方互为夫妻身份。
(2)血亲。血亲是指互相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是否基于自然血缘关系而形成,血亲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根据血缘联系程度不同,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相互联系的亲属。
3、亲等:亲等是指计算亲属相互关系亲与疏、远与近的单位和方法。古今中外有四种计算亲等的主要方法。
(1)我国古代的服制。(略)
(2)罗马法亲等制。计算时以一世为一亲等。区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分别计算。
(3)寺院法亲等制。又称教会法。寺院发计算方法,坚持一世为一亲等原则,区分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分别计算。
(4)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重):我国内地一直采用“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代即世辈,以一辈为一代,计算亲属的代数区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分别计算。
①直系血亲的计算:从本人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者往下数,每数一辈加上一,最后所得数表示两个被计算亲属的远近。
②旁系血亲的计算:先找出两个被计算亲属的最近的共同血亲,两边分别按直系血亲计算,得出各自的代数相同,任取一边的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计算结果不同,则取大的一边代数定双方的代数。
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舅、姑、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超出这一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
(1)出生。出生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
(2)收养和抚养。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拟制血亲产生的原因。抚养则是事实行为,也能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
(3)婚姻。婚姻的缔结是配偶关系和姻亲关系产生的原因。
5、亲属关系消灭的原因:
(1)死亡。死亡是所有亲属关系消灭的共同原因,无论血亲、姻亲、配偶,都因亲属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死亡而终止。
(2)收养关系的终止。基于收养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的消灭,除了死亡这一事实原因外,还由于收养关系的终止这一法律行为所致。
(3)抚养的终止。基于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既可因一方或双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认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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