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告知义务 防范业慕疗纠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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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告知义务 防范业慕疗纠纷

履行告知义务 防范医疗纠纷 医患办 马金宝 据中华医学会等有关部门统计, 全国每年医疗纠纷案件数以11% 的速度递增。 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仅占30%左右; 在患方起诉的诉由中, 认为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超过60% 。 为什么要告知? 使患者充分知情后作出自愿的、合理的选择 告知 知情 理解 选择(同意或拒绝) 缩短医患距离,减少医疗纠纷 告知的过程是一个宣传的过程、沟通的过程。 加强医患双方沟通 ,可以让病人和家属同医务人员建立起信任关系。 履行告知义务是保证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告知为法定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告知并不代表免责任。 不告知将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9、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尽告知义务,仅损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未损害患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告知的分类 口头告知 书面告知 公示告知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告知: 《侵权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病历书写规范》: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病危(重)通知书 、尸检通知书 告知的主体 告知对象—患方 首先是患者本人 法定代理人 患者的近亲属a 患者的授权委托人 民法上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八类人群。 授权委托制度 —平谷区医院授权委托书 不需要: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昏迷、意识不清的人 必须要:◆保护性医疗 ◆手术风险较大(术中可能需要改变手术方案或手术方式、切除器官等) ◆非近亲属陪同? 告知内容 单纯的病情告知 需要患者选择的告知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8、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 告知内容 b 入院病情告知 病情变化、改变治疗方案 术前、术后告知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自费药品、医用材料告知 出院、退院、转院告知 病情危(重)通知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①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②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③临床实验性检查和治疗。 ④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告知内容 拒绝检查、治疗风险告知 擅自离院风险告知 尸检告知 对可疑药品、器械、血制品封存告知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6、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告知注意事项 首先明确告知目的 全面、要有重点 个性化告知:针对不同患者要有不同的特点和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 不要盲目抬高患者的期望值,将患者的期望值打回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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