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的有关法规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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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的有关法规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 有关法律规定;一、概念;1、工程质量检测;⑵123号文的定义;⑶GB50618的定义;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⑵123号文的定义;⑶GB50618的定义;3、检测人员;⑵GB50618的定义;二、检测行业管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⑵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 ⑶其他 ;2、标准规范;⑶《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JGJ/T181-2009) ⑷其他 ;三、有关规定和要求;(一)资质管理 1、资质分类 按141号文及123号的规定,检测机构资质 ; ; ;2、资质有效期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不予延期的情形: ⑴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⑵转包检测业务的; 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⑷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⑹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3、资质变更;4、资质增项 5、资质重新核定 检测机构因改制、分定、合并、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6、申请资质应提交的资料 ⑴《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 ⑶企业章程、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⑷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⑸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⑺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 ⑻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等;7、资质动态管理;(二)检测人员管理 1、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2、岗位证书变更与补办 3、定期考核 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⑵未按有关检测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的; ;⑶出具虚假报告的; ⑷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 ⑸超出本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项目或参数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⑹超出所在检测单位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⑺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的; ⑻其他不良行为。;(三)检测行为管理 1、检测委托管理 141号令,第十二条“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123号文,第二十五条“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质量事故鉴定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一方或纠纷双方共同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委托,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单”;2、检测争议管理 141号令,第十二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报告管理 ;3、报告管理 141号令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123号文“第三十一条”检测报告中的数据及结论必须准确、可靠、全面,字迹清楚,并符合下来规定:;⑴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计量认证标志;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报告骑缝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章;检测报告应注明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的指定单位及姓名。 ;⑵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日期的等不得更改。 ⑶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宜采用全市统一的表格格式。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诉规定以及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出具报告的时间:及时 报告签、章: ;报告格式:宜全市统一 报告更改:数据结论、 日期不得更改;4、档案管理 141号令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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