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信用监管专项行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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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信用监管专项行动.doc

2016年企业信用监管专项行动 为加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和红盾治污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诚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信用监管专项行动,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专项行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专项行动、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和红盾治污专项行动四个子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一条例五规章”,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210号)要求,做好201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要求,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加强对企业信息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赋予的监管职能,依法查处经营者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通过,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煤炭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质量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依照法律法规赋予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重点对煤炭、成品油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维护煤炭、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推进诚信市场建设。 二、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 (一)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专项行动 1.专项行动内容 (1)组织开展201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 (2)宣传动员企业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主要是2014年3月以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014年3月1日以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工商部门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信息。 2.专项行动时间 (1)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时间为1月1日—6月30日。 工商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信息特别是行政处罚信息、宣传动员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时间为全年。 (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专项行动 1.时间安排 (1)不定向抽查。7月—9月,对市场主体2015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3%,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并分派到各市、县(市、区)。 (2)定向抽查。3月—4月,对市场主体有关公示信息进行定向抽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就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条件,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具体抽查比例各市自定),制定定向抽查业务需求,2月25日前提请省局统一抽取检查企业名单。11月—12月,对2016年1—10月新设立企业出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定向抽查,抽查比例为2%,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企业名单,并分派到各市、县(市、区)。 2.组织实施 (1)任务分工。省局负责抽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名单抽取和相关指导,并适时对各地抽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工商部门抽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抽取的市场主体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抽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联络信息、存续状态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等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以及登记住所情况,并按照每次抽查行动的重点各有侧重。 (3)检查方式。①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省、市工商部门可以直接对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检查。②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中可以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结、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不得借抽查之机,吃拿卡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4)抽查结果处理。抽查结束后,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检查正常的市场主体,要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信息记录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要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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