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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 座五层 邮编:100027
法律意见书
F4-5,C40-3,Building 40, XingFu Plaza. Xindong Road. 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TEL: (8610)5086 7666 传真/FAX :(8610)6552 7227
网址/WEBSITE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17 ]第0394号
致: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签订的《法律
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7年5月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年5月17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 )刊登了《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通知》”),2017
年5月19 日,公司刊登了《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 (以下简称“《更正公告》”)、《通知》及
《更正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
登记办法等事宜。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 日公告通知各股东、已按照
《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 日 (星期五)下午13:30在北京市
昌平区回龙观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园区三街3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敖小强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6月2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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