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大学珠海学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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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大学珠海学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课程学分绩点,是学生某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课程学 习质量的评价指标。系数值可以为0 到5.0 间的任意值(保留到小数 点后1 位)。 第二条 只有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60 分及以上 (百分制)、及格 及以上 (五级制)、通过 (二级制)的课程,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 分和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 (具体见第四条)。 第三条 学生成绩按照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载。课程成绩 与课程成绩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考核类别 课程成绩 课程成绩绩点 60--100,包括60 绩点= (分数/10)-5 百分制 和100 (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 60 以下 0.0 优秀 4.5 良好 3.5 五级制 中等 2.5 及格 1.5 不及格 0.0 通过 2.5 二级制 不通过 0.0 第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 对学生修读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在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下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奖励、辅修专业 修读、提前毕业、免试保送研究生、学位授予以及就业推荐等的重要 依据。 第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 (GPA) =∑n (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数)/n 门课程学分总数 1 (说明:变量n 一般代表统计计算范围内的按课程编号统计的 课程门数) 根据选定计算时段的不同,按学期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称为学 期绩点,按学年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称为学年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前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为总平均学分绩点。 根据选定计算课程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 点、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等。 第六条 本办法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n,是指主修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课程,即:所有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及纳 入毕业审核的选修过的选修课(无论是否获得学分)。 第七条 纳入计算GPA 的课程分三种情况使用课程成绩绩点: 1. 学生正考(包括重修考核)通过的课程,按取得的最高课程 有效考核成绩使用课程成绩绩点; 2. 学生重考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录入,课程 成绩绩点按1.0 计算; 3. 申请课程免修被批准的,免修课程一律按“二级制”方式记 载成绩,通过者课程成绩绩点一律按2.5 计算。 第八条 若学生辅修双学位课程模块,则单独计算辅修课程的GPA, 以便衡量是否授予双学位。 第九条 自主选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八条范围内的课程,不计 算GPA。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 级及以后各年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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