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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油校发 〔2016〕43 号
东北石油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同时为引进人才开展科研工作创
造条件,提高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效益,规范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根据
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启动费,是指根据《东北石油大学关于
实施人才工程计划的决定(试行)》(东油校发 [2013]31 号)中学校
引进人才的待遇及工作条件等相应条款及规定(以下简称为《决定》),
提供给经学校确定为急需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引进的享受学校正式在编职工待遇的
人才,从校外聘请的兼职、外聘等其他各类人员应根据聘用协议另行
确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研启动费在学校人才工程专项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根据《决定》相应条款的规定,不同层次人才的科研启
动费标准不同。
第三章 经费使用期限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科研启动费按项目分年度申报预算,最长预算期限一般
为三年,原则上当年安排的预算,当年支付。以经费拨付的当年算起,
项目结题时,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七条 经费支出范围按《东北石油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
订)(东油校发[2015]42 号)中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相应条款执行,
经费不得用于缴纳水电房租和发放个人绩效工资。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决定》中关于学校引进人才的条件及待遇
等相应条款,结合签订的聘用合同情况,申请相应数额的科研启动费。
第九条 申请人要填写一式三份的《东北石油大学科研启动费资
助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决
定》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具体科研启动费资助额度。
第十条 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若本次立项申请未
通过评审,可第二年再申请一次,如第二年立项申请还未通过评审,
则取消申请人的科研启动费资助资格),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后,
转科研处、财务处按校内科研项目管理(人事处将当年度获批科研启
动费资助结果汇总后报财务处,将获批资助人员的《东北石油大学科
研启动费资助申请书》交由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费的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
则,充分利用现有研究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
按《东北石油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东油校发[2015]42号)
执行。
第十三条 经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业务相关性”、“政策相符
性”和“经济合理性”承担责任,并接受校内外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
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研启动费不计入岗位考核的科研到款数。
第十五条 获科研启动费资助的人员,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若
申请解除聘用合同或离校的,其科研启动费未使用部分予以收回,除
此之外,已使用经费中除去形成学校固定资产部分,其余部分按照实
际立项年限予以收回(自立项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收回已使用经费的
90%;自立项之日起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收回已使用经费部分的80%;
自立项之日起满两年的,收回已使用经费部分的70%)。
第十六条 到期未能按时结题及结题验收为不合格的,中止预留
经费划拨,并追回已划拨经费(除去形成学校固定资产部分)的60%,
撤销立项,暂停当事人两年内的校内各种科研立项。同时,根据具体
情况,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第六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七条 在每年年终的科研工作量的统计时,将科研启动费资
助课题规定的应完成的总科研工作量,按照课题资助年限分摊至每年
度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八条 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之内,向科研处提交验收申请表、
研究及技术总结报告、加盖财务公章的经费决算表,并附论文、专利、
获奖、专著等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验收由科研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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