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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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业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作业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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