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GMP操作规程法律条款及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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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GMP操作规程法律条款及解读

2010版GMP操作规程法律条款及解读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十二章 产品的发运与召回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本章是第二章质量管理的细化内容。基本为新增内容,其中第二百五十五、二百六十九和二百七十条为旧版GMP修订内容,其余均为新增内容。与旧版GMP比较,条款数发生巨大变化,由4条增至九节共61条,相关内容包括旧版GMP第十章质量管理和第十二章第八十至八十二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发运。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与旧版GMP相比,新版GMP引入质量保证、GMP与质量控制的概念及其关系,强化实验室控制,建立动态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保证的参与力度。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 1 .质量标准; 2 .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3 .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4 .检验报告或证书; 5 .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6 .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7 .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条文注释 本条明确了质量控制实验室相关文件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 1 .经授权的取样人; 2 .取样方法; 3. 所用器具; 4. 样品量; 5. 分样的方法; 6. 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7. 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8. 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9 .贮存条件; 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 条文注释 本条明确了质量管理人员取样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 (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检验日期; 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 (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 (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 条文注释 本条明确了物料在不同阶段的检查内容。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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