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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季度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宣贯
2015年一季度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宣贯 安全环保部 2015年3月16日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颁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环保部审议通过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重点关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排污者。 第十五条? 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第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二)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第十九条? 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条?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八、《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颁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环保部审议通过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重点关注: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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