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东尚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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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东尚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东郡尚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东郡尚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小区各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确保小区的管理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特制订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均有约束力,临时管理规约内涉及业主、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承租人或占用人。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 定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本临时管理规约使用的术语的意义与出售合同中的定义相同。此外,本临时管理规约中下列词句各具意义如下: 1、本小区――指于地块上兴建名为“东郡尚苑”之建筑物和公共地方、绿化区域及保留地方等。 2、建设单位――指柳州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公共设施――指为小区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在小区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仪器、化粪池、管道、机房、电缆、电线、装置及各种植物,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建设单位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或使用人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4、绿化区域――指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在本小区所属地块上实施的绿化地区。 5、保留地方――指建设单位拥有或仅供建设单位使用之本小区部分,包括本小区各建筑物之天台、外墙及其它小区内之非单元及非公共地方。 6、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的柳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维修养护费――指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而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8、管理规则――指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内之一切条款及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按临时管理规约制定之各项与本小区管理及使用有关之规章制度。 9、单元――是指小区内分割出让的房产,即指业主名下的房屋。 10、业主――指根据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所颁发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所载之权属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被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人。如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抵押人及受押人;但以上受押人只是在受押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及利益下才算是业主。 11、公共外墙――指小区内除指定广告位及单元独立使用之外墙外,其它外墙是属本小区业主共同拥有的,而归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文范围管理的部分。 12、业权份额――指各单元业主的房屋于本小区各建筑物内所占之份额,有关各单元之业权份额,以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所颁布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内列明的用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为准则。 13、土地出让合同――指与柳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有偿出让本小区所占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文件。 14、图则――指存放于管理者有关本小区各建筑物及其各层之平面图。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小区各业主拥有的权利 在各业主遵守政府订立的有关法规、本临时规约的所有规则,并按期交纳有关费用的前提下,各业主将享有下述权利。 1、在受土地批文的限制和保障下,独自拥有其名下的单元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及收益权; 2、各单元业主可将其名下所占有的物业权益自由出售、转让、遗赠、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需取得其他业主或有任何权益的人士的同意; 3、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小区的公共地方和设施。例如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系统、供水及排水系统、电力供应系统以及小区所有的秩序维护、卫生系统,以便适当使用及享用名下物业; 4、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条款监督管理者及管理人员的工作。但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人员,任何投诉可向物业服务企业者提出,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 (二)业主的义务 1、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其名下单元时。须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2、业主有义务美化小区和承担维修其所在单元的建筑物的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等的责任。 3、业主须按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依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交纳其名下单元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费、水、电、煤气、电话等及水电、有关公共设施设备均摊费用。 4、业主须遵守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所订立的《住户手册》及装修规则等规章制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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