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改范化、示范化供电所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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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改范化、示范化供电所建设标准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两型两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夯实标准化建设基础,加强规范化供电所、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以下简称示范所)建设,全面提升供电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十二五”班组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供电所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市、县(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分公司、县分公司)供电所的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是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的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工作。 (二)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制定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标准。 (三)负责对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进行考评验收、命名及动态管理。 (四)指导、检查和考评各市、县分公司的规范化供电所建设工作。 市分公司市场营销部是本单位规范化供电所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市分公司范围内规范化供电所、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的建设及推荐、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规范化供电所进行考评验收、命名及动态管理;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县分公司的规范化供电所日常管理工作。 县分公司是规范化供电所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规范化供电所和示范所的建设工作; (二)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条件,制定本单位规范化供电所和示范所建设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定期对本单位的规范化供电所进行自查考评,实行动态化管理; (四)按时总结和上报本单位规范化供电所建设情况。 第三章 工作目标 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是实现供电所标准化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也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延伸。通过对供电所各项工作的要求进行统一、整合,实现供电所标准化管理的目标。 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布实施”的原则,强化能力建设,规范流程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健全激励机制。 通过开展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全面实现供电所综合管理、安全管理、配网管理、营销管理、优质服务、基础资料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标准化。 为提升地电品牌,在开展规范化供电所建设过程中,选树一批管理水平较高、各项指标优秀、创新能力较强的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 第四章 标准依据 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重点内容是供电所机构设置、综合管理、安全管理、配网管理、营销管理、优质服务、基础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规范化供电所建设标准依据是《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化供电所建设标准》(附件1)。 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标准依据是《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标准》(附件2)。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集团公司将不断修订和完善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标准的内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各市分公司市场营销部应加强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的组织管理,统一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供电所建设工作。 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的考评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复查。 考评程序 (一)规范化供电所由县分公司进行自查考评,考评合格后,申报市分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文命名。 (二)市分公司根据考评结果择优推荐上报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各单位推荐示范所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供电所总数的3%。 集团公司每年对示范所进行复验,市分公司每年对规范化供电所按照不少于50%的数量进行复验。 第六章 激励措施 集团公司对各市分公司的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建设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定期通报,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市场营销工作评价、评优的重要内容。 为促进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创建工作,各市分公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集团公司对新命名的示范所奖励。 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实行末位淘汰。对抽查不合格的供电所,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取消其命名资格,每年淘汰率不低于5%。 第七章 附 则 集团公司遵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化供电所示范所”标准》(陕地电办发[2007] 123号)《印发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规范化供电所必备条件和规范化供电所考核细则》(陕地电办发[2005] 48号)、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电所、变电站基本生活设施配备标准》(陕地电发[2008] 104号)、《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电所备品备件管理办法(试行)》(陕地电发[2007] 74号)、《供电所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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