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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核全法规培训教材
核安全法规培训
国家核安全法规体系结构
包括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2. 国务院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3. 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
⑴《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91及其导则);
⑵《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⑸《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⑹ 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500号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申请许可证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 、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管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申请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3. 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4. 禁止无许可证活动、禁止委托无证单位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5. 在活动开始30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项目制造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制造技术规格书;分包项目清单;制造质量计划。
6. 不得将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验收通过,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7. 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
8. . 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根据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9.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有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有Ⅱ级或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0:下列情况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持证单位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活动;单位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按照标准进行活动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核活动、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将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出具虚假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未进行设计验证或者伟进行质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即交付验收的
11. 下列情况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令停止活动);未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营运单位审查同意的,活动开始前,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未提交评估报告
12.被依法吊销许可证,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证。
二、《民用核安全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1.质量管理和控制:
⑴ 编制的项目质保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营运公司审查认可,按照项目质保大纲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 ,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
⑵ 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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