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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6月21日
前 言
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订工作计划。2004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组织起草组进行起草,形成草案。2004年6月,将草案发给起草组成员征求意见,同时向起草组成员所在的四川省、湖北省和河南省部分充装单位征求意见,2004年8月、11月,起草组按所提意见先后于两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2004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5号文件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2005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在借鉴一些省开展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巩固气瓶普查整治成果、建立气瓶充装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且对其安全负责的气瓶动态监管长效机制为原则。解决目前充装单位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不规范、气瓶充装环节事故多的问题。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杨 鹏
河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张新建
湖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柳文平
首都经贸大学 吴粤燊
北京市氧气厂 汪 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许可条件…………………………………………………………………………(1)
第三章 许可程序…………………………………………………………………………(2)
第四章 监督管理…………………………………………………………………………(4)
第五章 附 则 …………………………………………………………………………(5)
附件 A 气瓶充装()
气瓶充装气瓶充装气瓶充装 气瓶充装许可证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装许可申请书》,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并且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充装单位继续从事充装活动,应当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新证。的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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