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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限公司监控、通讯、人员定位、网络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XXXX有限公司监控、通讯、人员定位、网络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公司各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监控系统、通讯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确保各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持计算机网络秩序,保证计算机网络安全。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XX有限公司监控、通讯、人员定位、网络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第一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XXXX煤矿成立安全监控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设在调度室,负责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监控设备由监控中心统一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监控管理员。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与安装由专职人员统一负责。
第三条 地面监控室监控员暂由调度室当班调度员兼任,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当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收上一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派专人负责系统各项记录,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等,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并存档。
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 安全监控的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严格按《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
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划分如下:
1、监控主机房设备以及到井下中央变电所监控系统主通讯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监控中心负责;
2、井下主干巷道监控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机运队负责;
3、监控分站及分站以下监控电缆、各类传感器等的日常管理维护属使用单位负责;
4、监控中心负责督促落实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新开工的工作面要依据施工技术措施,申请领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及材料,并进行敷设、吊挂。然后由监控中心派人接线;巷道延伸所需安全监控设备材料(如:通信线、接线盒等)由使用单位申请领取、敷设、吊挂和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 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一通三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矿领导汇报。
第九条 监控员(当班调度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值变化较大,达到0.5%时,应向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与安检员和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按照甲烷超限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该参数。如系统存在问题,需要升级或更换时,必须请示总工程师。
第十一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对监控系统的设备进行启动或者关闭操作。
第十二条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由安全监控中心按照要求填绘,图纸中的信息必须符合《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应按规定做好以下记录及报表:
(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
(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测控日报;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十四条 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调度室要张贴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安全监控中心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派专人负责安全监控日(月季)报表、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的打印,并报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并存档。
第十八条 监控员(当班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通讯中断等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现场不能处理必须向监控维护人员、安检、机电和有关矿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实施修理和设备配件的月度计划审核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入井前,安全监控中心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连续稳定运行24-48 小时后,合格后贴合格签证方可入井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使用12 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使用单位在接到监控中心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监控中心领取完好设备,并将待检修设备升井交付监控中心进行检修。
第二十一条 监控分站要由使用单位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各单位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人员管理、吊挂和移动,按规定设置参数,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控中心对甲烷传感器每7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7天进行一次测试。要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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