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技术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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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技术管理规范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范 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 二○一三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矿井通风 4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 4 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 9 第三节 局部通风 12 第四节 巷道贯通 13 第三章 瓦斯管理 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 第二节 瓦斯治理设计和规划 21 第三节 瓦斯抽采管理 24 第四节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26 第五节 瓦斯地质 37 第六节 抽采达标评价 39 第七节 瓦斯探排 43 第四章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7 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49 第三节 安装、使用、维护 51 第四节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4 第五节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60 第六节 安全监控传输线路 61 第五章 粉尘防治 62 第六章 防灭火管理 6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5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68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70 第七章 爆破管理 72 第一节 爆炸材料的运输和储存 72 第二节 井下爆破 75 第八章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82 第九章 仪器仪表管理 85 第十章 其它 86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强“一通三防”和爆破管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煤矿。 第3条 全面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企业行政一把手是通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保证所需人、财、物的投入;总工程师是通防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生产矿长是通防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通防措施、工程的落实实施;其他专业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通防工作。 各矿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通防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4条 健全通防管理机构。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防科(部)、通防工区、安全监测队等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增设防突、抽采等管理机构,每个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必须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 第二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 第5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 第6条 井下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第7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低于2℃时,要采取防冻措施。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4℃时,要采取机械降温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8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要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各矿(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必须组织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各生产矿井要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必须按核定后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9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一条未明风的巷道内不得同时安排两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施工。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对无法形成全负压通风的残采工作面,要制定通风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封闭、工作面投产回撤,必须编制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每个采区(包括下山采区)必须布置至少一条单独的回风巷。上一水平生产采区的回风上山,不得同时兼作下山采区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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