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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DB13 T2207-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同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开发服务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国谦、范超英、胡博、宋艳君、于遵、邸树林、潘玉龙、武兰顺、冯兆东、杨蓉、杜志江、徐荣香、胡新婷、付克强、张军辉。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以及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2术语
2.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2.2环境监理单位
指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
2.3环境监理项目部
环境监理单位针对每个建设项目成立的、全面负责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部门。
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2.5总监代表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设项目总监代表。总监代表是由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2.6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2.7环境监理员
环境监理员指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2.8旁站
在涉及防腐防渗等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环境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9巡视
环境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10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理,包括环境质量达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确保环评及其批复文件中有关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2.11环境保护设施监理
指对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建设情况开展环境监理;监督检查所使用的与环保工程相关的材料、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时序的合理性;跟踪监督环保工程投资落实情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2.12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指对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减缓、恢复、补偿和重建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监理。
2.13环境管理监理
对环保报批手续履行、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建设、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理。
3基本规定
3.1环境监理目标
环境监理作为一种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3.2环境监理依据
3.2.1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2.2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
3.2.3环境监理合同。
3.2.4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3.2.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3.2.6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
3.3环境监理原则
3.3.1早期介入、全过程监理原则;
3.3.2科学、公正、独立、服务原则;
3.3.3权责一致原则。
3.4环境监理时段
环境监理工作分为设计、施工、试运行三个阶段。
a)设计阶段:自项目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日起至项目开工;
b)施工阶段: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取得试运行批复文件;
c)试运行阶段:自项目取得试运行批复文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3.5环境监理范围
环境监理范围包括项目的建设区域及受施工影响的区域。
3.6环境监理项目类型
3.6.1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3.6.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6.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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