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法规》案例.ppt

  1. 1、本文档共4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环境法法规》案例

答:(1)法院的裁定有法律依据。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所以甲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不是上诉,同时还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分析 16、某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标10分贝,但其周围为荒地,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噪声干扰,只有本厂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保局以该厂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2000元。该企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费的对象。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消环保局的决定。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 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该厂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为。 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环保典型案例分析(1) “太阳帝国”受罚案(入境环境污染处理案) (一)案 情 ????由世界著名电影导演司蒂芬·斯皮尔伯格执导的“太阳帝国”,是上海电影制片厂与美国华纳影业公司联合拍摄的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背景的反战历史巨片。该片自1987年3月1日开拍后,连续5天在上海市区的外滩、九江路等处拍摄外景。现场焚烧旧橡胶轮胎、柏油等物人工制造烟火。大量的废旧轮胎和柏油等在外滩人口密集区内焚烧后,致使黑烟滚滚,烟尘飞扬,恶臭袭人。造成局部区域的严重大气污染。据监测,焚烧现场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标23.6倍,二氧化硫超标25.7倍,飘尘超标14.7倍,附近居民和行人对此反应强烈,纷纷要求环保部门制止这一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该摄制组在闹市区焚烧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橡胶轮胎,事先不申报,焚烧过程又不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措施,造成局部大气严重污染的事实,依据《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987年3月27日对“太阳帝国”摄制组罚款5万元。后经该摄制组的中方合作者上海电影总公司致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述其实际困难,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1987年5月18日决定,将原罚款额减免3.5万元。摄制组接受了处罚,并保证不再使用有毒性实物制造烟火,而改用代用品。 (三)分析提要 1.这是一起因大气污染而受行政处罚的涉外案例。处理该案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摄制组焚烧橡胶轮胎和柏油而造成大气中污染物超标行为的违法性。拍摄电影,得到了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且上海市人民政府还专门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摄制组的工作,因而其拍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正如企业生产是合法的而其排污行为会构成违法一样,合法拍摄的过程中也会产生环境违法行为。电影烟火的制作,从技术上来说,本来可以不采用这种能够产生严重污染的焚烧橡胶轮胎、柏油的方法,即使焚烧,也可以避免在人口密集区焚烧。由于摄制组缺乏环境保护意识,无视我国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定,造成局部大气严重污染,因而构成了环境违法行为。 (三)分析提要 2.在本案中,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于,摄制组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而不是一个常设的单位,能否作为违法行为主体,往往使人们不好认定。其实,环境违法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常设的单位,也可以是临时的组织。只要其行为违法,便可依法处罚。在这一点上,上海市把摄制组作为违法主体是正确的。尤其是在此类涉外污染案件中,认定临时性的组织为违法主体,可以较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避免只罚我方合作人,而让外方规避责任情况的出现。 (三)分析提要 3.在本案中,正确地适用法律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该案—发生时,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尚未颁布,可适用的法律只有《环境保护法(试行)》,具体条文是该法第19条关于“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第32条关于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另外《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也对在居民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毛毡等废弃物的行为作出了管理规定。通过国家法律和地方性环境法规的联合适用,使得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文档评论(0)

jiaoyuguanliji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