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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汇编》改150322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部管理,培养紧张有序的工作作风,使中心工作人员自觉遵章守纪,塑造新时期交通人的新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中心领导:负责督促检查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负责各部门负责人用假及一般工作人员3天以上用假的审批。
第四条 综合科:负责中心考勤的具体工作,制定和宣传考勤制度;检查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登记考勤情况;提出考勤方面的奖惩处理意见;不定期组织查岗。
一般工作人员1天以内用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含2天)用假由分管主任审批。部门负责人的休假由主任审批。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签署用假单;掌握本部门人员去向,并于每月与综合科核对用假信息;向中心领导、综合科如实反映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负责本部门职工2天以内(含2天)用假的审批,签署3天以上的用假处理意见。
第三章 出勤
第六条 上、下班时间与省交通运输厅一致,具体时间以省交通运输厅通知为准。
第四章 缺勤
第七条 迟到、早退:未经批准,逾时上班、提前下班1.5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早退。
第八条 旷工:未请假逾时1.5小时以上到岗、提前1.5小时以上离岗的视为旷工;无故脱岗、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不上班者为旷工。
第五章 因公出差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出差者,经批准后由综合科登记。审批权限如下:
1、部门负责人出差,原则上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
2、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中心领导的日常考勤由综合科负责。
第六章 用假管理
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必须先请假。各种用假均须填写《用假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为有效。当发生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时,可利用电话或传真等工具请假,获得批准后,由部门登记用假天数,并于回中心上班后的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事假
1、请事假连续4小时以内的,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事假一天处理,依此类推。
2、年度内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停发本月绩效,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年度绩效视到岗情况发放,工资待遇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事假的天数以工作日计算,连续事假21个工作日的为一个月。
第十二条 病假
1、中心工作人员看病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病假3天以上者须有医院的证明,病假条交综合科备查。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回中心上岗时必须具有主治医生证明。
3、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连续一个月者停发本月绩效。
4、中心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时,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5、中心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中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
1、凡确认属因工负伤,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治疗期限,其治疗期间不影响工资调整,各类绩效按中心平均绩效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2、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以医疗机构或劳动鉴定委员的出具的意见为准。
3、因工负伤治疗后,经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死亡时,其待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职工请病假和事假,可用年休假冲抵。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不给路程假,不报销路费。
4、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中心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
7、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除外)。
8、各部门需在年初向综合部提交年假计划。综合部负责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和记录。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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