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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监督检验规则》宣贯大纲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宣贯大纲
一、《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意义
锅炉安装是制造的延续,尤其是散装锅炉。
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安全。
以前,没有统一的规则,检验项目、质量难以保证。
举例:
⑴电站锅炉、工业锅炉检验项目相同,一个工程去3次,仅进行资料审查。
⑵检验报告只有1张纸。
落实责任:落实检验责任
二、规则的制订过程
之前多次征求意见,但缺乏法律依据
原暂行条例中无规定,仅在99年国家下发过一个文件,要求对锅炉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但算不上法律依据。
新条例实施后,有了法律依据,开始着手制定。
按新条例需进行400-500个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先从紧要的开始,但由于时间较短,其内容并不完善。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广东省所起草,原为导则,经网上征求意见,两次审定会,最终颁布。
2004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79号公告,发布了7个技术规范。
其中有锅炉安装单位管理规则和本规则。
说明:
⑴公告为发文的一种形式。原想以“令”的形式颁布,使之上升为“部门规
章”,但时间太长。现在,两个规则应看作技术规范。
⑵我们的饿法律体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其中
法律空白,法规即条例,部门规章是执行法律、法规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须由办公会议通过并公告。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管理办法。技术规范是通用的、一般性的规范,虽然相对要求较松,但效力高于标准。技术标准分强制性的和推荐性的,但如果被技术规范引用,其性质相当于技术规范。
⑶“安全技术规范”是条例的提法。本规则为TSG G7001-2004,其中T为
特种,S为设备,G为规范,G为锅炉,7为检验检测,001为颁布序号,2004为颁布年号。
三、规则制定的几点说明
1、检验内容较详细,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工作,同时更好的规避风险。
说明:如果严格按照资格范围、规则规定的监检方法和项目进行,且结论正
确,以后发生的问题就无监检人员的责任。如:若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报告供监检人员核查、现场监督和实物核查未规定的项目等发生的问题与监督检验人员无关。
2、本规则为通则,即基本要求、一般格式,检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说明:锅炉形式、结构随大体相同,但有区别;在符合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增加检验项目、内容,删除不必要的检验项目、内容,相应修改项目表。
3、检验记录、报告格式由检验单位自己制定
根据实际情况,做的不太好。因此,按照检验检测单位管理规则及检验单位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检验单位必须制定检验记录、报告格式并纳入质量手册。
4、不参加总体验收
不是安全质量问题,避免商业纠纷。其它规范中的相关内容(如蒸规)今后不再要求。
5、关于锅炉改造、维修的监督检验
因情况复杂,无法统一,因此未制定。可借鉴本规则实施。
四、规则条文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为规则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锅炉安装是制造的依据,直接影响安全运行。如:炉墙砌筑、集箱膨胀受阻、临时件拆除、安全阀装截止阀、燃烧系统、自控系统等。举例:河北电站锅炉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法律依据。相关条款见条例第5、10、14、15、16、17、20、21、53、54、55、67、69、70、70、80、81条。简要介绍个条款,重点介绍: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六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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