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局窗口接待服务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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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局窗口接待服务规范

上海市消防局窗口接待服务规范 一、办公环境 1、保持窗口办公区域整洁。 2、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制度,设置意见箱,回收廉政反馈单。 3、放置各类警务公开告知单和相关表格,便于取阅。 二、仪表举止 1、警容严整,佩戴胸卡或放置席卡。 2、使用普通话,文明、规范用语。 3、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三、服务范围 1、受理各类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及消防备案事项,收取资料,发放受理凭证,送达登记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退还资料。 2、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等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3、受理来人、来电咨询、各种途径举报并答复处理结果。 4、结合本职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 四、服务质量 1、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2、建设工程审、验项目做到“一次告知”,告知办事程序及所需资料;“二次受理”,送达受理凭证(需补正项目同时送达《补送资料通知书》);“三次办结”,项目办理结束,建设单位凭受理凭证领取消防意见书。 3、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受理后转相关单位在限期内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送资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4、耐心指导群众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对于初次办理备案手续的办事群众,接待受理人员应协助群众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必要时可代为录入网上“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五、岗位纪律 1、按时上岗,不擅离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不耍特权。 3、清正廉明,不徇私舞弊,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4、言行端正,不推诿草率,不与当事人发生争执。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二、办事条件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核: 1、高度超过100m的建设工程;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3、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建设工程; 4、除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单幢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 5、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m2的甲类仓库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乙类仓库;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 m2的丙类仓库; 6、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8、消防设计经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市消防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公司在施工图阶段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将相关消防设计资料送审图公司审查: 1、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宾馆、饭店、市场; 3、建筑面积大于25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除我局审核范围外的单幢建筑高度超过50m但小于等于100m,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m2的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 8、除我局审核范围外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上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审图公司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此类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应再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建(含用途变更、室内装修)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属辖区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和上海化学工业区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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