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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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度汇编

塔城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 制 度 汇 编  塔城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塔城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地区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提高地区食品安全水平,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区局统一部署,结合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和完善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制度 (一)对地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地区局质量监督科负责地区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管理工作。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具体审理工作,地区局质监科负责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并对各县(市)局的年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获证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4、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5、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6、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 7、化验室比对验证情况; 8、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 9、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备案情况; 10、强制检验情况。 (三)获证企业年度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抽查主要针对必备条件现场审核一般不合格项较多、季节性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每年实地抽查企业数不少于获证企业总数的20%。 (四)严禁从事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违者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获证企业化验室比对验证制度 (一)为加强对获证企业化验室实施检验情况的监管,保证获证企业出具的检验数据真实准确,确保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地区局每年定期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化验室比对验证。 (二)比对验证的内容和要求: 1、比对的项目为企业出厂必须检验的项目; 2、企业应按照要求按时上交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包括有关图表)。 3、卫生指标只考核检验过程,不做考核结论; 4、组织以及实施比对验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严禁以权谋私。 三、建立小作坊常态化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实施挂牌督办,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强化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制订食品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和相关技改制度,积极指导,努力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确保所有小作坊卫生达标。 (二)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所有证照齐全的小作坊都要签定质量安全承诺书,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使用回收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等保证食品基本质量安全的措施。 (三)实施使用台帐和供销台帐制度。为认真贯彻《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关于建立和完善生产记录的要求,由地区局负责编制统一格式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台帐”、 “原辅材料采购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食品销售台帐”(附件1-4),要求所有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都要建立并实施原辅料使用台帐、供销台帐制度。 (四)实施区域限售制度。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小作坊加工食品限制区域销售的规定,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所有食品小作坊销售时,不得超区域销售,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五)实施小作坊明示制度。做到“一公开”和“五上墙”,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明示牌公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承诺书、警示牌、以及税务登记证明上墙,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 (六)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小作坊没有出厂检验能力,为保证食品安全,规定小作坊每年至少进行2次强制检验,掌握小作坊产品质量状况,保证小作坊食品安全。对质量不稳定的小作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频次。 (七)实施添加剂备案制度。所有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添加剂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确保添加剂安全。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档案制度 (一)严格按照区局有关建立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档案的总体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档案,确保做到“六清楚”。将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关材料及发证情况及时归档管理,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四年;各县(市)区局将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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