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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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 “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 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九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物业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五)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业主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等)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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