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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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2004年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都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影响较大。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快速有效的将问题食品从市场上撤出,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各国着重探讨并急于解决的问题 【摘要】食品安全标准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技术规范。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规制性、对有限风险的容忍性、利益协调性及强制执行性等特点,其中强制执行性是对食品安全标准整体特性的界定,包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内都具有强制执行性。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上位阶概念,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补充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特征;适用 【正文】 2012年2月9日,黑龙江电视台特别节目《“红牛”真相》,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红牛饮料存在标注成分与国家批文严重不符、执行标准和产品不一致等问题。2月14日,红牛消费中心负责人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红牛所有的配方都是在食品药品管理总局的监管、批准下调制生产的,所以添加的食品色素和食品防腐剂,都严格遵循食品添加剂标准,红牛产品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很快认可了红牛的说法。在此事件中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前后截然不同的表态,引发了外界的高度关注。此事件直接呈现的问题是红牛饮料的标签所示的添加剂是否经过国家监管部门批准,深层次的问题是法规范之间关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本文基于对该事例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学界和实务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的理解,试图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一些基础性的研究。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并结合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探寻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性质及适用规则。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 “法律概念是一个文化概念,也就是一个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法律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现实。”[2]而法律的理念就是正义,食品安全标准所欲实现的正义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安全标准下定义,而是将食品安全标准直接作为法律概念加以规定,但是,《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和外延作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对此类规范的分析,可以得出食品安全标准在法规范层面意义上的定义。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包括:食品安全和标准两个层次。首先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2款对食品安全作出了界定,所谓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的法律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对人体没有危害并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在学理上可以将之概括为,无害性和营养性。无害性和营养性关注点不同,无害性侧重食品的卫生要求,营养性则对食品的内在品质的要求。法律概念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不同于日常用语中的食品安全,日常用语中的食品安全一般只关注食品自身的清洁无毒无害问题,但是营养是食品的基本成分问题问题,对平衡健康与疾病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特定的食品中,营养性的要求可能尤为重要,如婴幼儿奶粉[3]。营养性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的内在要求,也是食品的质量问题。有的学者将食品不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的问题仅作为食品质量问题来认识,而没有从食品安全高度来审视食品的营养要求是不正确的。[4] 何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GB/T200001.1—2002》中,将标准称之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5]学界对标准的认识基本一致,即标准是生产经营的技术依据,但是对于标准性质有不同认识,主要观点有:一是实质法规范说。该观点认为,在我国,根据授权根据、制定程序、公布与否、外在形式等形式意义上的判断标准来分析,标准(技术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外观;但是根据是否对人有约束力的实质意义的判断标准为依据,标准(技术标准)作为事实认定构成要件判断的根据,以及行政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机关产生了自我约束作用,对私人产生了外部法律效果,因此标准(技术标准)的功能与社会规则体系中法律规范的功能几乎一致。[6]实质规范说的立足点基于标准的效力,认为其效力与法规范的效力实质相同因而是实质意义上的法规范。二是法律事实说或证据说。该说将论域限于强制性标准,认为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作为法院的审判依据或为法院参照适用。作为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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