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程和各项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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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鑫典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鑫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 第四条 典当行全称:三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大稿村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九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十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十一条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由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第十二条 典当行各股东按有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股东不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额的,除应当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有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典当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典当行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典当行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加典当行的剩余财产分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典当行的章程; (二)在典当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维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行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依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五)遵守股东会决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或对外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累计达50% 以上的除外)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超过50%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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