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临管理规约制定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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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临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北京市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1.【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是建设单位和业主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3.【签定主体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4.【法律效力】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且效力直接及于后手的物业买受人。 临时管理规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基本内容】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前期物业服务,装饰装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物业项目交接,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 5.2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主要包括物业专有部分和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5.3 前期物业服务:主要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5.4 装饰装修: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的基本程序、注意事项以及 日常管理等。 5.5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筹备阶段提供相应材料、业主信息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5.6 物业项目交接:明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查验交接中的权利和责任。 5.7争议解决方式:临时管理规约可以对争议的具体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5.8 附则:对临时管理规约里面的名词,如物业使用人等予以解释;明确临时管理规约生效、失效时间和条件等。 6.【必备条款】建设单位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6.1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6.2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 6.3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 6.4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6.5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7.【适用范围】本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项目及相关活动。 8.【司法和行政管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9.【格式及填写说明】 临时管理规约正文应当使用A4纸,空格部分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临时管理规约确认承诺书由物业买受人填写确认。 北京市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根据制定规范和参照示范文本制定物业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并向买受人明示和说明。 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承担义务。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 临时管理规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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