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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2年3月14日)
附件: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社保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保险金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生存认证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 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市、区(县)级经办机构设置收缴岗、支付岗、审核岗、财务岗、统计岗、档案管理岗、信息系统管理岗、稽核内控岗及需要设立的相关岗位。
1、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区(县)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范收缴、支付、财务、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对区县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2、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基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负责协调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并对社保所的业务经办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社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和相关业务操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公示等工作。
(三)村(居)委会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政策宣传、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开立存折
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应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应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联,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由银行代为转交)。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第七条 缴费??
(一)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年的参保时间内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社保所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缴费确认)表》(附表二十二)一式三联。第一联区县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社保所留存,第三联村委会留存 。
(二)村委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缴费确认)表》及新参保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社保所。社保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经办机构收缴岗将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加密文件)交至银行。银行根据经办机构交来的预缴费数据进行扣款,次日将扣款成功和失败的电子信息交至经办机构。所扣款项划至区县经办机构开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账户。
(三)经办机构收缴岗将银行返回的电子扣款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打印出《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款成功信息汇总表》(附表一)转财务岗;财务岗根据银行账户收来的款项与系统中收缴岗转来的扣款成功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记账,并将《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款成功信息汇总表》附在记账凭证后存档。社保所对电子扣款失败信息进行核对、修改。
(四)经办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每月25日(每年12月20日)进行业务结账,每月28日(每年12月25日)进行财务结账。
(五)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采取经办机构主动扣款的方式收缴保险费。
(六)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办法》为参保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并进行票据管理。
第八条 趸缴
本市户籍人员延长缴费5年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外埠迁入人员到达领取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一次性趸缴手续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社保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并进行扣款。???
第九条 财政补贴
(一)缴费补贴
1、每年1-3月经办机构收缴岗将上一年度本区县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信息与其他社会保险数据进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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