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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附件3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某两项或者三项可以合并。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本体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或内)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可以用符号的形式表示,使用的符号或识别颜色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若无相关标准,该符号及色彩应于器械附加的说明书中描述。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原则。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信息表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因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标识位置或标签大小受限,描述不完整的,需在标签和包装标识中明确“内容详见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包含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器械。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二)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
式及售后服务单位;(三)医疗器械注册号或备案号;(四)说明书的编制或修订日期及版本号;
(五)结构组成、成分;(六)性能指标;(七)简要介绍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
(八)预期用途;
(九)禁忌症和禁止使用;
(十)安装调试、使用说明;
(十一)注意事项及警示;(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十三)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四)清扫、消毒及灭菌的规定;(十五)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六)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说明书应提供产品的禁忌症。禁忌症在说明书中应紧随预期用途,没有的情况应写明“无已知禁忌症”。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控制监测评估手段、特殊人群;
(五)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产品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有关器械丢弃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任何特殊、不寻常的危险,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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