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有土地使用权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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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来源:国土资源部 2006年08月01日11:35  1 适用范围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 《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 总 则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4.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程序   (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合同,结果公布   (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4.6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5 政府供地中的协议出让   5.1 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5.1.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5.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公布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5.1.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1.4 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5.2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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