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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利业技术学院章程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送审稿)
目 录
序言
总则
学校与举办者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教职工
学生及学员
学校与社会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章 学校标识
附则
序 言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6年的四川省灌县水利学校,1960年举办大学专科,定名为灌县水利专科学校,1961年因国民经济困难恢复中专建制,先后更名为四川省水利学校、四川省水利电力学校。2003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和2012年,学校分别被水利部、四川省确定为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秉承“禹脉传承 厚德励志”的校训,坚持“依托水利、服务社会、立足四川、面向西部”的办学定位,努力把学校建设工学融合、校企一体、特色鲜明、质量优良、社会满意、国内一流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SiChuan Water Conservancy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都江堰市水校路88号。学校设都江堰校区、双合校区和羊马校区三个校区,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依法变更法定住所或设立、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
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经批准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专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
第八条 学校以工学为主,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立足水利电力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需要调整和设置专业,构建适应地方、行业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水利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政行企校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协同发展。
(五)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自主制定和实施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管理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享有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权利,对学校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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