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作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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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作部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第2部分 4 制 造 4.1 通用要求 4.1.1 制造单位 (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标准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4.1.2 型式试验 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4.1.3 制造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4.1.4 产品出厂资料 4.1.4.1 通用要求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当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应当有修改人的签字和修改日期;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者复印件;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4)本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含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4.1.4.2 封头、锻件的产品出厂资料 封头、锻件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订货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4.1.4.3 现场组焊竣工资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提供本规程4.1.4.1和4.1.4.2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 4.1.5 产品铭牌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铭牌应当采用中文(必要时可以提供中英文对照)和国际单位(产品铭牌的格式见附件C)。产品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制造单位名称; (3)制造单位许可证书编号和许可级别; (4)产品标准; (5)主体材料; (6)介质名称; (7)设计温度; (8)设计压力、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 (9)耐压试验压力; (10) 产品编号; (11)设备代号(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见附件D); (12)制造日期; (13)压力容器类别(按照照本规程附件A,分为第Ⅰ、Ⅱ、Ⅲ类); (14)容积(换热面积)。 4.1.6 设计修改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 4.2 焊接 4.2.1 焊接工艺评定 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如下: (1)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与补焊,以及上述焊缝的返修焊缝都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或者者有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WPS)支持; (2)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 (3)监检人员应当对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焊接; (4)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应当由制造(组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经过监检人员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 (5)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当保存5年。原为长期 4.2.2 焊工及其钢印 (1)从事压力容器焊接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为焊工),应当按照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2)焊工应当按照照焊接工艺规程(WPS)或者焊接作业指导书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制造单位的检验人员应当对实际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检查; (3)应当在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的指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或者者在焊接记录(含焊缝布置图)中记录焊工代号,焊接记录列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4.2.3 压力容器制造组装 压力容器制造中不允许强力组装,不宜采用十字焊缝。 4.2.4 焊接返修 焊接返修(包括母材缺陷补焊)的要求如下: (1)应当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 (2)返修应当按照本规程4.2.1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或者者具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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