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种设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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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种设备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1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公司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 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c 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公司)、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 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公司)、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 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 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公司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 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1 公司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 公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 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 使用分厂(分公司)、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公司)、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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