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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5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6、第4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 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 新增项目合同 5 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6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审批文件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函。
6、第4项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7、第5项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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