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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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训管理规定

三、安全环保培训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根据法律法规, 本规定适用于与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或施工作业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进行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承包商安全培训、其他及外来人员安全培训以及日常安全培训的管理。 2术语与定义 2.1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2.2“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进行的公司(厂)、基层队、班组(站)级安全教育。 3职责 3.1人事处职责 负责将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列入总体培训计划,并对培训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3.2安全环保处职责 3.2.1负责审核培训中心上报的年度安全环保培训安排,编制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报人事处。 3.2.2负责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的监督考核、发证签章工作。3.2.3负责组织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 3.2.4负责监督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 3.3培训中心职责 3.3.1负责根据安全环保培训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安全环保培训安排,报安全环保处审核。 3.3.2负责组织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和阅卷工作。 3.3.3负责为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3.4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 3.4.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工作负责。 3.4.2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制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不得少于学时。 4.9.4 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由基层队第一安全责任人组织,时间不少于16学时。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班组(站)、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 4.9.5 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三级安全教育卡原件由二级单位培训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存档,基层队、班组(站)留存三级安全教育卡复印件。 4.9.6从业人员在二级单位间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二级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当进行基层队和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4.9.7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二级单位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4.9.8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9.9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4.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4.10.1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三级安全教育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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